徵信達人專業徵信服務|服務電話:0800-000-630

徵信專家 王秋香 20年工作經驗 解決您各式感情問題

偷拍林熙蕾朱孝天同居 壹週刊2主管有期徒刑4月

NOWnews 更新日期:2009/12/29 17:45 社會中心/台北報導

兩年多前壹週刊拍攝藝人林熙蕾和朱孝天共處一室的照片,林熙蕾控告妨害秘密,法院一審判社長裴偉等3人無罪,高等法院二審今天(29日)宣判,改判副總編輯宋筱玲、攝影總監吳忠維有期徒刑4個月、可易科罰金定讞。

2007年7月,壹週刊以「踢爆地下情,朱孝天、林熙蕾甜蜜同居曝光」為題,報導「天蕾」兩人在台北市大直基湖路的豪宅同居,這間房子價值超過3000萬元,登記在林熙蕾的名下,600萬元自備款由朱孝天支付。

當時壹週刊刊登的照片顯示,朱孝天和林熙蕾穿著藍色情侶裝,一同拉開米色窗簾,站在窗戶邊探頭向外看。法院判決書指出,壹週刊由宋筱玲指派吳忠維,以數位相機錄製林熙蕾和朱孝天在住處窗邊的影片,並從中擷取靜態畫面刊登。

林熙蕾據此控告壹週刊妨害秘密,地方法院一審時,壹週刊主張朱孝天和林熙蕾被拍時是自行拉開窗簾,朱孝天還把頭探出窗戶,是「自願將足以保護隱私的設備除去」,而攝影是在兩人住處附近公園裡拍得畫面,在公開場合並無妨害秘密的問題。

一審合議庭指出,當時馬路上的人只要抬頭看,不必刻意就能清楚看見兩人,因此兩人在窗邊不屬於非公開活動,判處裴偉、宋筱玲和吳忠維無罪。

檢方提出上訴,高院合議庭指出,仍維持裴偉無罪,但宋筱玲和吳忠維無故以照相、錄影竊取他人非公開活動的內容販賣,因此處宋吳二人有期徒刑4月、可易科罰金,全案定讞。

29 十二月, 2009 - Posted by | Uncategorized

目前沒有留言。

發表留言